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依法治企要求,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党组日前印发《关于禁止领导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与中国石化发生业务往来的规定》,要求各直属单位党委严格遵照执行。
《规定》包括总则、使用范围、禁止行为、问责与处理、管理与监督、附则等6章内容。
《规定》所称的领导人员,是指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副科级及以上人员(含享受相应待遇人员)。所称亲属,主要指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他特定关系人。
《规定》指出,严禁领导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与中国石化发生业务往来,或形成同业竞争,或存在其他侵害中国石化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领导人员亲属在国(境)内外注册的公司、企业,与中国石化发生业务往来;领导人员亲属持有其股权的非上市公司、企业,与中国石化发生业务往来;领导人员亲属受聘在其中担任高级职务的非国有性质企业,与中国石化发生业务往来;领导人员之间利用职权互为对方亲属在与中国石化业务往来中提供便利条件;领导人员亲属在国(境)内外注册的公司、企业,持有其股权的非上市公司、企业,受聘在其中担任高级职务的非国有性质企业,与中国石化形成同业竞争;领导人员亲属在国(境)内外注册的公司、企业,持有其股权的非上市公司、企业,受聘在其中担任高级职务的非国有性质企业,存在侵害中国石化利益的行为。
《规定》强调,对存在禁止行为的,由领导人员劝其亲属主动终止与中国石化的业务往来,停止同业竞争及其他侵害中国石化利益的行为,或者由领导人员辞去现任职务。对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领导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或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减发或全部扣发年度绩效薪金。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对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责令领导人员督促其亲属进行清退;给中国石化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视其清退和赔偿情况做出处理。
《规定》指出,领导人员未如实报告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的,为欺骗组织行为,一律先免职接受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以匿名持股、挂靠其他企业、暗箱操作进行利益输送等方式逃避监管的领导人员,从严从重处理。对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且未及时纠正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领导班子和相应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规定》明确,集团公司党组及各级党委对贯彻落实本规定负主体责任,加强对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将领导人员贯彻落实本规定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巡视工作的重要内容。纪检监察机构对贯彻落实本规定负监督责任,对干部群众反映的有关线索进行核实,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刘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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