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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评估用油企业专家组成办法》征求意见公告

作者: 2015年03月24日 来源: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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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009:29:43.0《核查评估用油企业专家组成办法》征求意见公告核查,评估,专家,企业,专家组,领导小组,负责,工作,用油,国家111045行业国内新闻/enpproperty-->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253号)精神,我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委托对申请用油企业进行核查评估的函》制定了《核查评估用油企业专家组成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5年3月26日前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我会产业发展部。

  联系电话:010-84885701

  传真:010-84885057

  邮箱:nyc5701@126.com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4区16号楼中国化工大厦705 ,100723

  附件:核查评估用油企业专家组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2015年3月19日

  附件:

核查评估用油企业专家组成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25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公开、公正、公平的做好核查评估用油企业工作,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核查评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根据核查评估工作需要,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委托对申请用油企业进行核查评估的函》,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专家团队作用,确保核查评估工作顺利进行。专家组成坚持如下原则:

  1、专业性。专家在石化行业从事炼油工艺、环保、安全、质量、储运及能耗等专业工作,具有较为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2、公正性。由省级主管部门、国家级科研院校、重点大型生产企业及工程咨询等单位广泛推荐产生,并实行回避制度。

  3、独立性。专家组独立开展核查评估工作,提出核查意见、编制评估报告,不受外界各种因素影响,并对在核查评估过程中做出的结论负责。

  4、公开透明。向社会公布专家基本条件、组成、遴选、任务、职责、纪律要求等,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专家组的任务与职责

  1、负责对用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全面审验,并形成审验意见。

  2、负责对申报材料审验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查验、核实。

  3、负责委托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开展取样检测检验等工作。

  4、根据材料审验、现场核查情况及检测结果,提出核查评估意见。

  5、负责编制申请用油企业核查评估报告。

  6、负责对公示有异议的问题进行复查和解答,重大问题报领导小组。

  三、专家基本条件

  1、专家应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行业协会、科研院校、石化企业、工程咨询单位从事炼油工艺、环保、安全、质量、储运及能耗等相关专业工作,要求5年以上工作经验。

  2、专家应熟悉国家产业政策,坚持原则、公平公正、不徇私情、清正廉洁、工作勤勉。

  3、专家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组长及副组长应由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担任。

  四、专家组成与遴选

  1、由领导小组邀请地方炼油相对集中省份的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国家级科研院校、重点大型石化企业、工程咨询单位,按专业分别推荐若干名专家。

  2、领导小组按照满足核查评估专业需要,根据各单位推荐专家的从业经验、从事专业、行业影响力等方面情况,选择合适人选33名,作为核查评估专家。

  3、专家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3名。每次参与核查的专家人数不超过9名,确保每个专业至少有1名专家;如需复查,由专家组长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在协商的基础上确定专家组长人选,报联合会批准,负责核查评估的全面工作。

  5、副组长由组长从推荐专家中提名,报领导小组批准,协助专家组长开展工作。

  6、参与核查评估工作的专家遇下列情形须回避:

  (1)在被核查评估企业任职,或曾经在该企业任职。

  (2)任职单位与被核查评估企业属同一集团公司。

  (3)任职单位与被核查评估企业属于同一省份(自治区、直辖市)。

  (4)与被核查评估企业存在其他明显利害关系。

  五、纪律要求

  1、专家在核查评估工作中一律不得接受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现金、礼品、代金券、土特产品等馈赠,不得接受地方政府或企业的宴请。

  2、专家应签订保密承诺书,对在核查评估工作中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私自对外公开。

  3、专家应遵守专家组对于核查评估工作的统一安排,不得私自行动、无故缺席。

  4、专家应对核查评估中做出的结论负责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六、监督管理

  1、领导小组负责对专家组核查评估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2、联合会设立举报信箱,公开举报电话,受理社会团体或个人的举报。

  3、对违反核查评估纪律的专家,取消其专家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由领导小组提出意见、由派出单位处理。

  七、附则

  1、专家须接受统一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产业政策、重要法规、相关规范、保密要求、核查评估工作细则等内容。

  2、核查评估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的起草和解释。

  3、本办法自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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