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13年10月,电网、发电等首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出炉后,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通知,为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独立焦化、煤炭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事宜提供指南(指南),能源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规矩日渐明晰。
通知明确了此指南的适用范围、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核算边界、核算方法、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以及报告内容等。以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为例,通知明确,任何在我国境内从事石油和天然气生产的企业,均可参考该指南核算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并编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告主体应核算的排放源类别和气体种类包括:燃料燃烧二氧化碳排放、火炬燃烧排放、工艺放空排放、甲烷逃逸排放、甲烷回收利用量、二氧化碳回收利用量、净购入电力和热力隐含的二氧化碳排放。
标签: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