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法》所称的特种设备是: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由于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因而进口至国内的特种设备,需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要求取得许可,并按《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如实向海关申报并验核监管证件。
案例回放:某企业需要进口一批压力管道用安全阀和单向阀,企业通过查阅《质检总局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151号),发现安全阀属于“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类别,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由于该企业不具备制造许可,故无法进口。那么问题来了,企业认为单向阀不在此类货物内,那是否可以进口呢?
我们查阅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无论是否为安全阀,只要是符合一定技术参数的压力管道管子、压力管道阀门就属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项下产品,被纳入制造单位许可制度管理。
那么符合哪些技术参数的阀门在进口时需要向海关申报“430-境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设备类别(品种) |
许可参数级别(除紧急切断阀外同品种A级覆盖B级) | |
A级 |
B级 | |
安全阀 |
1.公称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 MPa且公称通径大于或者等于100mm的安全阀; 2.公称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且设计温度低于或者等于零下101℃的安全阀 |
其他安全阀 |
紧急切断阀 |
用于移动式压力容器上的紧急切断阀 |
其他紧急切断阀 |
压力管道阀门(金属阀门) |
A1:公称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MPa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300mm的金属阀门 A2: 公称压力大于4.0MPa且设计温度低于或者等于零下101℃的金属阀门 |
公称压力大于4.0MPa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其他金属阀门。 |
因此,针对上述案例,符合上述技术指标的阀门,进口时需要向海关申报“430-境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不在上述技术参数之列的阀门,无需申报。
2021年11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其中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类产品的监管要求做了调整,涉及到压力管道阀门的调整见下表:
设备类别 |
需通过型式试验的设备品种(产品) |
压力管道阀门 |
金属阀门(公称压力小于或者等于4.0MPa) 非金属阀门 |
由此可见,上述案例中的金属阀门如在今年6月1日(含)之后进口的,需要按照技术参数区分,并在进口时按需向海关申报“430-境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者“429-进口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
案例总结:
6月1日起,对特种设备监管力度加强,原来不需要提供《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的产品进口时,也需要提供相关许可证件了。企业需特别予以重视,趁早规划,在进口时准确提供监管证件,为应对联网核查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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